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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1 06:23:4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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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中小学校园网是学校现代化发展重要组成部份,是学校数字化教育资源中心、信息发布交流技术平台,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重要场所,务必高度重视、规范管理、发挥效益。

计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中小学校园网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校园网建设指导意见》设计和建设,装备调温、调湿、稳压、接地、防雷、防火、防盗等设备。

三、中小学校园网涉及网络技术设备管理与维护、网络线路管理与维护,终端用户管理与监控,教育资源管理与开发、网络信息管理与安全、教学管理与效益等技术性强、安全性要求高的具体业务工作,务必设置管理机构,校级领导主管,配置精通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电子维修技术,具备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四、中小学校园网是学校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或改动布线结构;不得移动或改动网络设备位置;不得干扰、破坏网络正常运行。所有设备、成套软件纳入固定资产规范管理。

五、校园网所有用户应以实名字注册,对自己所发布信息负全责,接受上级部门与公安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得盗用他人账号,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不健康、非法信息,不得散布计算机病毒、传播黑客程序、滥用网络游戏。学生用户要严格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六、网络中心应全天24小时开机,设备和线路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处理,确保网络设备安全运转。

七、严禁在办公时间内上网聊天、玩游戏、观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信息。

八、非中心机房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中心机房,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校园网后台管理端,不得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

九、管理人员应监视并记录服务器系统运行情况,随时屏蔽有害网页,出现异常情况应根据需要立即关闭服务器系统,及时处理。出现危急情况,应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和相关主管部门。监视电压、电流、湿温度等环境条件;监视运行的作业和信息传输情况;填写中心机房工作日志。

十、为了确保中心机房的安全,应逐步实现网管人员对服务器的远程操作。定期更换服务器口令;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泄漏口令。不得将系统特权授予普通用户,不得随意转给他人;对过期用户应及时收回所授予的权力。

十一、学校重要数据不得外泄,重要数据的输入及修改应按权限、由专人完成,并作加密处理

十二、收集整理网管中心技术档案。妥善保存备份资源。打印涉密资料应按权限保存,废弃资料应及时销毁。

十三、网管人员在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实行安全巡查值班制度,严防漏电、着火、雷击、被盗、磁化、系统崩溃、病毒攻击、黑客入侵等不安全事故发生。危险品及可燃品不得带入机房。

十四、中心机房不会客、不做与网络安全运行与维护无关的事情。机房的设备与软件不随意外借。

绵阳市中小学信息技术设备管理制度

一、信息技术设备(含教育信息资源),是实施课程标准、传播教育信息、培养学生信息素养和探究创新能力的重要物质条件和教育信息资源,是学校国有资产。务必加强管理,重在发挥效益。

二、信息技术设备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教学(教学辅助)业务工作,务必设置具备任职资格和职业素养的本学科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专人从事。

三、信息技术设备按照《四川省中小学信息技术装备标准》分类,按照国家统一颁布的《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中的“通用仪器”编号。贵重设备要双人监督管理,建立使用日志。

四、设置信息技术设备总帐和明细帐,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做到帐目清楚完整,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卡物相符。每学年末进行一次信息技术设备全面盘点,盘点结果报批同意后,及时调整账目。

五、学校要创造条件达到省教育厅《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定期按固定资产管理程序报损报废,定期申购补充新设备,及时补充消耗用品。新进信息技术设备,须进行质量检测,合格产品方能入库、入账,投入使用。

六、信息技术设备贮存室应有通风、遮光设施,保持合适的温、湿度,并根据各学科信息技术设备特点,尤其是非书资料贮存,应做到“十防”(防尘、防潮、防锈、防毒、防光、防压、防震、防雷电、防霉变、防辐射)。应装备有工作台和常用工具,及时保养、防护及维修信息技术设备,并作好维修记录。学校应为信息技术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专用工作服和常用洁具用品。

七、学科教师使用信息技术设备,应提前发出通知,进行借用登记。学校信息技术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应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具备借用手续,并按时收回。

八、师生在教学过程中,若规范操作、正常使用,致设备、资源损坏,可酌情赔偿或免予赔偿。师生丢失信息技术设备,应酌情赔偿。教师失职、学生故意致使设备、资源损坏或丢失的,应按值赔偿或加倍赔偿,直至追究责任。

九、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应实行专人负责制,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应有消防设施,有应急处理预案。

十、贮存室应收集整理并归档保存信息技术设备说明书、技术标准、合同文本、相关文件、工作记录、书籍杂志等文书档案资料。

十一、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工作变动,应在学校领导主持下,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十二、各学校根据工作实际,可对本管理制度提出具体实验细则。

绵阳市中小学信息技术专用教室规则

一、中小学信息技术专用教室(指网络教室、多媒体教室、多媒体学术报告厅、数字阅览室、电子备课室、演播室、远程项目教室等),是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学校管理、信息交流、资源集成、信息交流的主要场所、是学校信息化发展的重要窗口,务必高度重视、规范管理、发挥效益。

二、中小学信息技术专用教室应按《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15》、《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三、中小学信息技术专用教室涉及设备管理与维护、资源管理与开发、网络管理与安全、教学管理与效益等技术性强、安全性要求高的具体业务工作,务必设置管理机构,校级领导主管,配置精通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电子维修技术,具备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四、中小学信息技术专用教室设备要按固定资产管理规范,统一编号、定位、贴签、入帐,确保由我相符。

五、定期对设备及电路、防雷、消防、防盗等设施等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及时掌握使用情况,发现故障隐患应及时排除。禁止携带危险物品入内。实行安全巡查值班制度,严防漏电、着火、雷击、被盗等不安全事故发生。

六、学科教师使用信息技术专用教室,应在上周五前通知,由管理人员排出本周专用教室周课表,课前作好设备调试、资源安装工作,并及时填写专用教室使用日志,以备考评。

七、使用者进入信息技术专用教室,应实行人机对位,责任到头。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禁止带故障运行。若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不能随意拆卸,应由专职技术人员及时处理。使用结束按程序关机,作好整理事务。

八、未经处理和许可,禁止使用来历不明的移动存贮设备。禁止安装、运行游戏及非教育教学类软件,严禁浏览、下载不健康网页信息,不得随意删除系统程序及应用程序。使用者不得对计算机进行破坏性设置,不得上传带病毒文件,严禁恶意病毒攻击。确保设备、网络正常使用和安全。

九、应严格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通过学校网站上传发布文件信息、下载使用信息资源时,务必设置多重管理和控制权限,严格上传信息审查程序,严防不健康、不安全或非法信息在校园网上传播。加强对校内QQ群、论坛、个人主页的指导、管理。

十、中小学信息技术专用教室设备只能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不得外借或挪作私用。禁止随意拆卸设备。损坏设备,照价1—3倍赔偿。恶意损坏,将追究责任。

十一、不得携带零食、饮料入内,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室内安静详和文明。

绵阳市中小学信息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一、中小学信息技术人员(含网络技术管理、多媒体设备管理、影视制作、软件开发、远程资源接收等),是教学或教学辅助人员。是学校正常开展信息化教育教学活动与信息化管理所必备技术支持的重要业务岗位,应加强培养、关心、管理和考核,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履行其岗位职责,更好地服务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二、中小学应按照《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专业人员配置标准》足额配置信息技术专业人员。中小学信息技术人员应由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相应专业技能和达到教育技术标准的人员担任。具备中级职务的实验教师应能培训和指导实验员的业务工作。具备高级职务的实验教师,在具备中级职务实验教师资格的基础上,还应具备扎实的实验教学理论研究、课题研究、创新制作的能力和成果。中小学信息技术人员均需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获得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上岗资格证书。

三、中小学信息技术人员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拟定本学期信息技术、网络管理、远程教育的等工作计划,参与、监督并配合学校、学科教师完成计划。总结反思本学期信息技术工作完成情况。

四、负责信息技术设备的账务管理、实物管理、使用管理和安全管理以及申购补充。并实行信息化管理。负责信息技术设备的保养、防护、维修及电子垃圾回收处理,满足正常教育教学需要。

五、负责学校网络管理与维护、学校网站建设与管理、信息技术专用教室管理、教育信息资源管理、开发与推介等,远程教育资源接收与整理。

六、熟悉学科课程标准和教材,掌握各年级、班级的教学进度,按教学需要拟定本周各信息技术专用教室周课表和信息化建设任务项目,填写信息技术工作日志。。

七、熟悉信息技术设备的规格型号、功能、使用方法、技术标准、商家产地、一般质量检测方法和性价比。收集整理仪器设备及实验教学档案资料。

八、配合教师教育学生遵守信息技术专用教室规则,组织学生轮流打扫实验室清洁卫生,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及时处理各信息技术专用教室应急情况。

九、有计划地开放各信息技术专用教室。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进行资源型学习、探究性学习和科学研究活动。参与并有计划地组织举办师生电脑作品竞赛和成果展示活动。

十、加强信息技术业务进修,经常访问相关网站,阅读信息技术期刊,掌握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最新发展动态,参加有关信息技术学术活动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学术能力。具备任职资格的信息技术人员,在完成业务工作目标、考核合格后,应与教学人员或教学辅助人员等同对待,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防护、保健、福利等待遇。

计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2015-07-07 11:32 | #2楼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e#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这项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建设“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数据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数据中心”)和“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省、地、县、乡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进行奖励扶助信息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在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指导下,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档案,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登记、上报、审批、变更、年审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管理财务档案,做好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决算和审计工作。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档案,做好奖励扶助个人账户管理和专项资金发放工作。

第六条 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接口规范,相互交换必要的管理信息,协同开展奖励扶助工作。

第三章 奖励扶助对象信息

第七条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凡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在下一年度年满60岁并要求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到所在村(居)委会登记,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详见附表1,以下简称《申报表》)。村级计划生育专干于6月30日前将经过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的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表》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村级上报的《申报表》进行初审并张榜公示,7月31日前将《申报表》上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表》进行严格审核,并在张榜公示的基础上于8月31日前完成资格审查并最终确认奖励扶助对象。

9月30日前,县级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报地级人口计生部门;地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汇总各县(市、区)奖励扶助对象名单的基础上,于10月15日前,上报省级人口计生部门;10月31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将汇总的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报省级财政部门。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保存、归档、管理。

第八条 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

(二)本人及配偶的出生年月;

(三)本人及配偶的公民身份号码;

(四)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性质;

(五)本人及配偶的婚姻状况;

(六)现有子女数量(含收养子女等);

(七)曾经生育子女数量;

(八)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

(九)领取独生子女证日期;

(十)家庭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

(十一)奖励扶助资金个人账户账号及建立日期;

(十二)奖励扶助资金代理发放单位及联系电话;

(十三)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及领取情况;

(十四)所在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名称及联系电话;

(十五)其他。

第九条 加强对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个案信息变更情况,信息应保证至少每半年变更一次。公民个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村(居)民委员会。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应及时将不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情况张榜公示,确认无误后如实填写《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详见附表2)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具体上报频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公示、审定后,将本辖区的《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上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个案信息需要变更的情况仅限于经村、乡、县三级审核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人。本年度新增的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原则上应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第十条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和《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等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并按时上报至国家数据中心统一存储管理。各地《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数据上报国家数据中心的截止日期是每年9月15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参与奖励扶助对象审批的人员,对已经录入的信息进行核对,使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审批信息与实际书面审批信息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 省、地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负责督促所辖各县(市、区)及时上报数据。

第四章 奖励扶助资金信息

第十二条 每年2月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将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到地级人口计生部门;地级人口计生部门经过审核、汇总后,于2月20日前上报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汇总地级上报的基础上,于3月1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并同时上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将本辖区内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和个案信息(见附表3、4)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于10月31日前将下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需求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同时上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登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奖励扶助标准及各级财政负担比例信息(见附表5),按照奖励扶助对象总数计算本年度奖励扶助资金需求(见附表6)和下一年度资金预算(见附表7)。然后,将本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拨付代理发放机构,并将预算资金拨付情况(见附表8)同时通报同级人口计生机构和代理发放机构。

第十五条 每年4月30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奖励扶助资金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于5月31日和9月30日前分别按奖励扶助金标准的50%划拨到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见附表9)和资金发放情况(见附表10)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

代理发放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0月31日前,将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并录入到“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每年1月1日至20日为年审时间,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核实上年度奖励扶助资金领取情况,填写《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详见附表11)。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之间相互交流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书面传输)和电子(管理信息系统内部传输)两种格式。书面格式的资料,均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第十九条 建立信息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妥善保管密码,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信息。在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机器上不得玩游戏,不得使用盗版软件。加强预防计算机病毒意识,建立病毒防范应急处理机制。

第二十条 要将各种书面工作资料保存入档,并定期进行电子信息的备份,长期、妥善保存,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方,要与奖励扶助资金代理发放机构的信息系统、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信息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等进行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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