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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时间:2022-05-19 16:16:40 民办教育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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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7-2020年)》(中发[2017]12号),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7]13号),结合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一、深刻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战略意义

1.重要意义。民办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发展民办教育是拓宽教育投入渠道、增强教育实力、推动教育发展的有效方式,是改进教育资源配置方式、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有效途径。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有利于拓宽和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改进公共教育服务提供方式,提供多样的教育选择机会;有利于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育人模式创新,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 01 0—2 02 0年)》,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以制度创新为动力,进一步解放思想,推动改革实践,努力开创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新局面。

3.基本原则。(1)坚持科学发展。民办教育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与公办教育统筹规划、各有定位、共同发展。(2)坚持改革创新。民办教育要致力于教育观念、体制、机制、内容、方法和育人模式的改革创新,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办教育体系。(3)坚持扩大开放。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源,以多种方式参与发展教育事业。积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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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民办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4)坚持依法管理。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并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5)坚持特色兴校。民办教育要为社会提供高质量、丰富多样的教育服务,民办学校要完善内部管理,实现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优质发展。

三、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4.总体目标。围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 01 0—2 02 0年)》和《民办教育专项规划》提出的民办教育发展战略目标,进一步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落实鼓励扶持政策,加快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转变管理方式,推进民办学校办学模式、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拘建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民办教育体系,开辟中国特色的民办教育发展道路。

5.明确法律地位,促进公平发展。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明确民办学校法人属性、规范法人登记。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_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6.拓宽筹资渠道,实现内涵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参与发展各级各类教育。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发展中西部贫困地区教育事业。

7.优化内部结构,推动特色发展。积极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和各级各类民办职业教育,支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特教育,鼓励发展提供选择性教育服务的小学和初中教育,引导各类民办培训机构规范发展。

8.加强法制建设,实现规范发展。大力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探索民办学校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完善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建立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制。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9.建立保障机制、,促进科学发展。依照国家办学标准,引导加强民办学校基础建设。建立社会参与的民办教育的评价制度,开展民办教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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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水平评估。完善民办学校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民办教育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

四、完善政策措施

10.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制度。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民办教育发展实际,探索民办学校法人分类登记办法。从事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登记为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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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分级分类推进民办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加大民办本科院校的招生自主权。建立和完善民办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的制度,有条件的地区,依照学校办学条件核定学校办学总规模,民力、高职院校自主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入学标准和录取办法。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在依照办学条件核定办学总规模的前提下,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有关部门不得设置地方保护性或限制性的政策。

1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对从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报名费等相关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和职业培训的受教育者按照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享受税收优惠,免征营业税。具体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颁布实施。

13.鼓励捐赠,拓宽民办教育筹资渠道。对企业、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民办学校的捐赠,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金融支持。职极掭索民办学校非教学资产抵押贷款、学费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产权明晰、办学行为规范、诚信度高、具备偿还能力的民办学校,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放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信托、租赁、担保和基金等教育金融服务。允许民办学校利用接受捐赠资金和未分配办学结余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立基金,通过基金营运增加办学经

费。

14.落实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相关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地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各地在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民办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部分,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民办学校以出让方式取得教育用地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经学校申请,由财政部门在结算年度内全额返还用于学校基础设。

民办学校建设涉及的规费征缴与公办学校相同。民办学校在水、电、气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费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15.完善公共财政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样的国家助学政策。政府可以通过采购方式或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并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16.国家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2 01 1年起,国家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国家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水平民办学校建设,实施民办教育人才鼓励政策,建设民办教育公共服务和信息公开平台,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改革创新,资助农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发展公益性民办教育,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的表彰奖励,组织民办教育重大项目等。

17.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出资人依法拥有其出资部分所形成的校产的所有权。举办者须在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即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将出资人投入学校的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民办学校对国家资助资产、出资人投入学校的财产、受赠资产和办学积累的资产,进行分类登记与核算节理。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学校所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和学校依法终止时学校资产的处理办法。 民办学校出资人向学校办理资产过户,免征营业税;出资人资产过户中未形成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出资人对过户到学校名下房地产的增值部分未取得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民办学校,免征契税,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1 8.保障学生权利。经审批授权的民办学校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效力。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1 9.保障教师权利。民办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审按分级管理、与公办学校同等标准、统筹安排的原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在科研项目与课题申请、先进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对于由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实行了人事代理的民办学校教职工,在工作变动时,其工龄教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的教师培养培训、考核评价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纳入统一规划。落实民办学校人才引进配套政策,为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政策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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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加强师资保障。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允许公办学校教职工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工龄、教龄连续计算。开展对口帮扶,有组织有计划地派遣公办学校干部教师和高校优秀毕业生到民办学校挂职或任教。

21.完善教师社会保险制度。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参照事业单位保险。有条件的地区,按当地当年公办学校教职工的标准,补助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险由国家承担部分。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购买商业补充保险、建立年金制度。

22.改革民办教育服务收费。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依据办学条件、办学成本、学校发展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拟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其他民办教育机构自定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按学生数接受公共财政资助的民办学校,可以收取学费标准与国家卒I、助标准之间的差额。

23.完善合理回报制度。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允许其从办学结余中按年度取得合理回报。当年回报额最高不超过学校账面记录的出资人的实际出资额和当年金融机构人民币5,年期存款基准利率1 2 0%的乘积。经确认的出资人的合理回报继续

投入学校发展的,按规定验资后计入其新增出资额。

2 4.支持建设高水平民办学校。支持民办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基础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层次。对具备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的民办高校,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新增招生计划向办学行为规范、办学条件充足、办学特色鲜明、社会广泛认可的民办高校倾斜。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手段和倾斜政策,支持办好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学校。

25.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在专业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规范与自律等方面的作用。加强民办教育研究机构建设,提高民办教育政策、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水平。推进民办教育的信息化建设。每级政府建立民办教育表彰奖励制度,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积极宣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五、加强规范管理

26.建立民办教育综合协调机制。各地要建立由教育、编办、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委、国土、民政、公安、金融机构等部门参与的民办教育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探索建立综合执法机制,探索建立民办教育督导制度,督促、检查、考核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27.加强统筹规划和管理。要把民办教育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发展考核目标。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切实做好民办学校设置审批、政策制定、年度检查、办学信息公开、招生工作指导督察等工作。 .

28.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举办者、出资人和民办学校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完善对民办学校学费收入的管理制度。建立民办学校学费收入信息管理系统和学费专户监管制度,规范民办学校财务行为,加大财务信息公开力度,保证民办学校学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对接受政府财政专项补助的民办学校,须设立财政专

项补助资金专户,民办学校要在每年度末向审批机关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专项审计报告。

29.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和“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要求,规范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构成、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推行民办学校监事制度。民办学校重大决策信息实行民-主公开,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完善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参与和监督。完善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退出制度,建立民办学校终止和退出机制维护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秩序。

教育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九月十八日

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 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2017-01-22 15:15 | #2楼

各位代表、同志们:

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刚刚闭幕,全国上下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取得良好开局并向纵深推进之际,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在美丽的春城召开了发展大会暨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我谨代表教育部,向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辛勤耕耘,奋战在民办教育战线上的广大教育工作者致以衷心的感谢!借此机会,我介绍一些情况,谈几点想法。

一、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取得良好开局

为贯彻胡-锦-涛、温-家-宝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国家先后成立了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教育咨询委员会,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先后出台了100多个重要文件,全面启动了l0个教育发展重大项目和l0项教育体制改革试点。3 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已先后召开了教育工作会议,颁布了地方教育规

划。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推动教育改革的新局面正在形成。

《教育规划纲要》的颁布实施,为民办教育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得到了持续较快发展。截至2017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1.9万所,在校翌达3393.0万人。其中,幼儿园在园儿童比2017年增长了23.4%,普通小学在校生比2017年增长了6.9%,普通初中在校生比2017年增长了l.9%;普通高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比2017年增长了6.8%。另外,还有929.78 万人次接受了培训。

1.研究制定促进各类民办学校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是深入调研、梳理问题、制定政策措施。为解决当前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学校权利、教师权益、会计制度、营利与非营利、合理回报、优惠政策、市场监管、政府服务十大问题,教育部去年5月成立了工作小组,专门负责起草《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民办教育专题规划》。起草前,赴上海、浙江、陕西、内蒙、吉林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召开了十几个省市的座谈会。经过对各种文件资料、有关部门相关政策的研究,反复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认真领会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对民办教育的一系列批示精神,起草了《若干意见》和《专题规划》。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沟通、修改完善政策措施。《若干意见》和《专题规划》征求意见稿形成后,我们分别数次召集了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有关社会团体和民办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民办教育试点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根据大家的意见,我们对《若干意见》和《专题规划》文本进行了15次大的调整修改。目前,文本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和修改中,同时,我们正在积极筹备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

2.支持、指导地方改革创新,开展扶持民办教育专项工作 一是鼓励地方积极探索,为国家层面制定政策提供经验。教育部利用制定《若干意见》和《专题规划》的契机,支持、指导各地制定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政策措施,采取边调研、边起草,边与地方一起研究的工作模式。对一些在国家层面暂时无法突破的问题,鼓励地方积极探索。目前,上海、浙江、重庆、云南、内蒙古、湖南等地,建立了民办教育管理综合协调机制,设立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在民办学校信用担保、资产管理、财务运行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为国家层面制定政策措施提供了实践经验。

二是扶持发展有特色、高水平民办教育。教育部带头开展了扶持民办教育专项工作,支持和鼓励有特色、高质量民办学校发展。201 1年批准了l7所民办学校升格为本科学校,14所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臵民办本科学校。在“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中,5所民办本科学校获得了研究生招生资格。

3.地方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取得可喜进展

一是推进民办教育改革试点工作。目前民办教育改革试点工作正在上海、浙江、江苏、福建等省市和一些学校积极有序地推进,经过充分论证、大胆探索,初步理清了改革思路、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步骤。例如,浙江省温州市下发了《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9个配套文件,在地方财政资助、教师平等待遇等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并表示要把“全国试点做成全国示范”。

二是理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思路。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先后发布了本地区《教育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大力扶持和依法管理民办教育的政策和思路。天津、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广东、广西、重庆、贵州、云南、宁夏1 1个省(区、市)还陆续下发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文件。

二、完善政策制度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供求关系的变化,民办教育面临结构、特色、生源、投入等多方面的挑战。因此,我们既要科学谋划未来发展,也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新形势。当前,应着力开展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大力支持各类民办学校发展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扩大购买服务,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增强多层次供给能力,满

足群众多样化需求。”这就要求我们采取积极的措施,吸引、吸纳社会资金办学,为捐资举办的学校、出资不要求回报的学校、出资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创造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

支持发展的基本导向是支持特色发展、高质量发展、规范发展。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要通过政策引导民办学校内涵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作用,使办学水平高、教学质量好、特色鲜明的民办学校得到更多的支持,从而促进民办学校办学模式、管理体制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在支持各类民办学校发展的基础上,加大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学校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民办教育工作者的支持力度。

支持发展的根本措施是落实鼓励、扶持优惠政策。目前,国家对民办学校的一些优惠政策尚未落到实处,主要原因是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政策之间衔接不够。我们认识到,要做到支持发展,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协同一致,借鉴、吸纳地方成功的实践经验,制定并落实对民办学校财政扶持、税收优惠、资金筹措、建校用地、师资队伍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学校发展、教师社会保障等方面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2.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

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是政府、举办者、学校、社会的共同责任。

民办学校的学生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学生在社会地位、待遇上都是平等的,都依法享受国家资助、奖励等政策,社会各方面也要落实民办学校学生的平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职业性质是相同的,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民办学校教师职业吸引力不强和师资队伍不稳定已经成为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重要因素,要吸引并留住优秀教师,就要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就要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就要改善民办学校教师的待遇。特别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要建立政府、学校、教师个人共同分担的社会保障新机制。昨天,在昆明调研,看到了云南经济管理职业学院为教师解决住房问题,这都是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的经验。

3.加快完善民办教育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

改革开放以来,从《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民办教育法制建设日益完善,但仍存在制度和规范衔接不畅和落实不力的问题。从民办学校学生规模、从业者人数以及发展转型的现实需要看,加强制度和规范建设刻不容缓。规范不是限制发展,而是创造更广阔、更健康发展的空间,政府可以放开手脚去支持、鼓励,从而使遵纪守法、办学规范、特色鲜明、质量较高的民办学校放开手脚去发展。规范也是对政府的规范,有利于政府在规定范围内、运用制度工具行使宏观管理职能,做好服务。

考虑到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加快以下六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一是对民办学校分类支持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已明确的和现实中存在着的捐资举办的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经营性培训机构适用的制度不尽相同,分类是协调各部门落实优惠政策的基础。

二是民办学校产权制度。此项制度涉及民办学校的资产所有权和归属权,以及学校法人财产权。产权不明晰,民办学校建设和发展就会受影响。

三是民办学校资产、财务和会计制度。资产、财务和会计制度关系到民办学校的正常运行,要将政府投入的资产、出资人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等分类建账、分类管理,保证公共性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和资产流失。

四是民办学校内部治理制度。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部分民办学校管理存在家族化倾向,有的民办学校校长无法独立行使管理职权。要按照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结合民办学校自身特点,明晰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的组成和运行规则,明晰董事会与学校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保障校长独立行使管理职能。

五是政府监督服务制度。目前,政府对民办学校管理主要靠

行政手段,监督和服务职能没有充分发挥,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不够。要完善民办教育综合管理和服务体系,建全部门协调机制,通过规划、投入、评估、引导等多种手段支持、服务和管理民办教育。要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创建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六是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制度。要明确政府的责任和支持条件,把经过实践证明可行的优惠政策进行国家层面制度化建设,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三、开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新局面

当前,我国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人力资源需求结构、人口年龄和地区分布结构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每一所民办学校、每一位民办教育工作者都要主动顺应这种变革,现有的发展思路和发展方式必须进行重大的转变和创新。我希望民办学校:

一要转变办学理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转变办学理念,就要求我们重新思考为什么要办学,怎样办好学;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等问题。实践证明,只有具备积极科学的教育理念,崇尚投资育人的精神,实施素质教育,花大力气改进教育方式方法,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只有站在经济社会发展、教育需求变化、教育技术革新的前沿,才能永葆民办学校的生命力,才能为民办教育自身发展开拓更广阔空间。

二要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目前,我国学龄人口规模及其在城乡间的分布正在发生变化,适龄人口总量

正在减少。民办学校要实现可持续、高质量的发展,发展模式必须从注重规模转变到提高质量上来,实现内涵发展、特色发展。

三要转变学校管理模式,主动参与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和实践。民办学校要想在竞争中赢得社会公认的竞争力、体现独特教育价值,就必须充分利用体制灵活的优势,实施和探索现代学校制度,使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学校的管理规章向现代化管理水平迈进。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成立三年多来,为民办教育事业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我们制定《若干意见》的过程中,协会积极主动参与,先后多次在不同范围内专门组织座谈会、研讨会,对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在此,向陶西平同志、王佐书同志和协会同仁表示衷心感谢!教育部将一如既往的支持协会的工作,希望协会成为政府与民办学校沟通的桥梁,行业监督自律的平台,维护举办者、管理者、教师和学生利益的纽带,为民办教育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各位代表!《教育规划纲要》的贯彻实施,为我国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让我们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奋精神、凝聚共识、破解难题、共谋发展,为实现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共同发展而努力!

祝会议圆满成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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