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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管理制度_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1 10:37:3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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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管理制度_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应该制定规范的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_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篇1

  1、 目的:建立用电安全规定

  2、 范围:适用于公司用电管理

  3、 责任者:电力科、用电单位

  4、 程序:

  4.1 电气运行安全

  4.1.1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4.1.2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4.1.3 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4.1.4 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4.1.5 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1.6 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4.1.7 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4.1.8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

  4.1.9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4.1.10 接地装置的规定:

  4.1.10.1 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以上)为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以下)为10欧姆。

  4.1.10.2 变电室露天部分的单位独立避雷针为10欧姆。

  4.1.10.3 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欧姆。

  4.1.10.4 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欧姆。

  4.1.10.5 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

  4.1.10.6 易爆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为4欧姆。

  4.1.10.7 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4.1.11 静电接地:

  4.1.11.1 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欧姆。

  4.1.11.2 露天放设的管道(液体、气体等)每隔20--25米应设感应雷接地,每处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1.11.3 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于大30米。

  4.1.12 防雷接地:

  4.1.12.1 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压等采取防雷措施。

  4.1.12.2 避雷装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线。

  4.1.12.3 为防止感应雷,应把屋内一切导体、金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入地中。

  4.1.12.4 避雷针应由三部分组成: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4.1.12.5 避雷针接地极的多少,应视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每极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应保持3米,接地极应为带状接地。

  4.1.12.6 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且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

  4.1.12.7 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禁止与防雷接地合用。

  4.1.12.8 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来决定安装避雷针的高度和数目。

  4.1.12.9 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1.13 当气候条件恶劣时,应停止户外电气作业,不得已而紧急抢修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4.1.14 变电所必须制订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其中明确规定。

  4.1.15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超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员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距离。

  4.1.16 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4.1.17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4.1.18 凡电气设备和线路无电应作有电看,严禁以手随便触摸。

  4.1.19 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4.1.20 在坠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时,须办好登高作业证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4.1.21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为1?5米、10KV以上为3米。

  4.1.22 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规定:

  4.1.22.1 各部门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必须先填写"临时线申请单"。

  4.1.22.2 "临时线申请单"由部门安全员负责填写,安装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亲自签字。

  4.1.22.3 "临时线申请单"由安全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

  4.1.22.4 使用期限超过两个月的固定临时线,要经过安全部门批准。

  4.1.22.5 使用临时线路一定要在"临时线申请单"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

  4.1.22.6 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电气线路,应执行本厂"电器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4.1.22.7 临时电气线路应由持证电工架设安装,电工凭"临时线申请单"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架设。

  4.1.22.8 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4.1.22.9 电焊机、砂轮机等产生明火的电具接线,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动火证后,电工方可接线。

  4.1.22.10 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设在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

  4.1.22.11 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1.23移动电具安全管理规定:

  4.1.23.1 移动电具包括:电风扇、排风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移动水泵、震捣器、电焊机等,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流动使用的电器用具。

  4.1.23.2 移动电具要求专人负责保管、维修及检查,检查内容有:电具本身有无损伤,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电源引线有无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现象,导线规格是否合适,插头、插座是否齐全,有无破损,相线和保护接地的接法是否统一,金属外壳或金属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4.1.23.3 移动电具的引线及插头都必须完整无损。220V和380V电压的移动电具引线分别使用三芯或四芯绝缘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铜芯软导线,中间不得有接头,要保证电具金属外壳接地。

  4.1.23.4 使用220V或380V电压的手电钻等手提式电动工具,必须配用1∶1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开关。

  4.1.23.5 工作行灯的电压不允许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地方和金属容器内部等危险场所使用的行灯,应用12V电压,其电源由双圈变压器供给,并将变压器金属外壳、铁芯及二次线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米,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代替行灯变压器。

  4.1.23.6 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移动电具必须采用防爆型。

  4.1.23.7 移动电具电源线必须架设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线穿过道路时高度不低于6米。

  4.1.23.8 搬运移动电具时,一定要先切断电源。

  4.2电气检修安全

  4.2.1 电气检修必须按照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4.2.2 一般情况不准带电作业(无论高压与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后,拆下熔断器,并挂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4.2.3 必须带电检修时,(限500V以下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2.3.1 必须经电力科负责人批准。

  4.2.3.2利用绝缘物可靠地将邻近各相分离开,并穿戴好绝缘鞋、手套、帽子,不准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

  4.2.3.3 在主管领导或电气技术人员直接监护下进行工作。

  4.2.3.4工作点附近各相与地相连的金属物必须隔开,以免触到。

  4.2.3.5 应由一定经验的电工担任,并遵守有关安全规程,监护人认真监护,但监护与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离,最近不得小于2-3米。

  4.2.4 在停电设备和线路上装设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4.2.5 停电、测电、验电的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4.2.6 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4.2.7 对地下直埋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等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4.2.8 变电室运行及检修现场规定:

  4.2.8.1 凡参加变电检修的一切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4.2.8.2 当接受检修任务时,检修人员应对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

  4.2.8.3 在检修工作进行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查看现场,了解设备情况。

  4.2.8.4 检修中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适当安排好检修人员,掌握进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4.2.8.5 检修后应认真做好记录,负责向运行人员办理交付验收工作。

  4.2.8.6 工作结束后,参加检修人员应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现场。

  4.2.8.7 检修负责人应对设备的检修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面的责任。

  4.2.8.8 检修人员应对所做工作直接负责。

  4.2.8.9 凡检修后的设备,不允许带缺陷情况投入运行。

  4.2.8.10 变电设备的检修为三种类别:1、大修。2、小修。3、事故检修。

  4.2.9动力及照明检修作业规程:

  4.2.9.1 在检修500V以下线路的各种电动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拉开开关与断路器将电动机从线路电网中断开。

  待电动机完全停止后,在配电盘对应的开关操作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经测验确证无电后,摘除辅助线路上的保险丝。

  4.2.9.2在靠近6KV及以上设备作业时,须注意下列各项规定:

  4.2.9.2.1带电体只允许在工作人员的任何一面,如两面都有带电体,禁止作业。

  4.2.9.2.2带电体与工作人员的距离,无论伸手或挥动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4.2.9.3在转动的设备旁工作时,应注意下列规定:

  4.2.9.3.1 转动设备与工作人员距离无论伸手及挥动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4.2.9.3.2禁止任何人触摸正在转动的各类设备。但若必须靠近时需采取防护措施。

  4.2.10电气安全用具有关规定。

  4.2.10.1 绝缘手套每6个月试验一次。

  4.2.10.2 (1)高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8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2)低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2?5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4.2.10.3 绝缘靴每6个月试验一次。

  4.2.10.4 绝缘靴定期试验电压为15KV,持续时间为10分钟。

  4.2.10.5 高压验电笔每6个月试验一次。

  6-10KV试验电压为40KV;20-35KV试验电压为105KV,时间为5分钟。

  4.2.11行车检修规定:

  4.2.11.1 检修行车时,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车。严禁走轨道、钢梁等,如必须走钢梁时,须有人作警戒,由被修理行车的司机作监护,并应同时办理许可证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2.11.2 携带的检修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大型工具须用绳子作上下传递。

  4.2.11.3 传递工具物体时,防止碰撞在行车磨电道上。

  4.2.11.4 在行车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4.2.11.4.1 要用绝缘物把地面铺好。

  4.2.11.4.2 不准由一台行车向另一台行车跨跃(指有两台行车的地方)。

  4.2.11.4.3 在行车上打磨整流子、集电环时,要站在绝缘垫上,戴好手套进行。

  4.2.11.4.4 打磨整流子及滑环时,非电工不准带电作业。

  4.2.11.4.5 试运行时,人站在走台板上(行车行走时碰触不到的地方),手必须扶住栏杆,并离开转动部分。

  4.2.11.4.6 工具使用完毕后,须检点清楚,放入工具袋内随人带走。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篇2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的发电、供电及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同时适用于外单位在集团公司内部基建安装等项目的用电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电气工作

  是指直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工作。

  2.2 供电

  是指提供给用电设备电力的输电、变电、配电的全过程。

  2.3 用电

  是指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1.1 组织贯彻国家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集团公司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3.1.2 对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贯彻执行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3.2 分、子公司

  3.2.1 贯彻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

  3.2.2 负责本公司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3.2.3 编制本单位的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电气安全基本要求

  4.1.1 电气安全管理工作应由有关电气业务部门主管,并设有专人负责,电气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电气专业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承有电气工作的车间(站、队、所)班组,日常电气安全管理事项应由电气工作负责人担任。

  4.1.2 要建立电气安全监察、检查制度,对电气作业、电气防护设施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日检、巡检、特殊检查和专项预防性测试检查。电气安全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两次群众性的电气安全检查活动,及时修正、消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在执行过程中的遗漏和偏差,消除电气事故隐患、杜绝违章行为。

  电气安全检查内容:

  a) 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是否健全落实;

  b)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已执行、人员无违章;

  c) 设备安全状况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d) 电气场所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警示标志等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e) 电气作业人员的个体安全防护是否符合规程规定等。

  4.2 电气工作人员要求

  4.2.1 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当于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经医疗部门(医院)的身体检查,身体状况应符合电气工作条件要求,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 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4.2.2 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电气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学习,见习或学徒期满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技术等级的电气工作。

  4.2.3 安全主管部门应向每名电气工作人员提供学习和参照执行操作的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两次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学习考试,凡未参加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电气工

  作;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须重新温习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电气工作。

  4.2.4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当地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培训,未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电气工作。

  4.2.5 供电系统的生产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站(所、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等人员,应按当地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参加当地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学习。

  4.2.6 参加电气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电气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电气安全知识、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在电气人员的严格监护下参加指定工作;外单位派来支援电气工作的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由电气设备主管部门介绍与工作有关的电气系统运行方式和设备状况,并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在完成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从事电气工作。

  4.2.7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心肺复苏法)和电气火灾扑救方法。

  4.3 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和使用

  4.3.1 根据电气作业性质和安全操作防护规定,必须配备齐全和足够的电气安全用具。

  4.3.2 所购置的电气安全用具必须是国家指定检验机构认证的合格产品,安全主管部门应对选购的电气安全用具生产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使用等级等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电气安全作业现场。

  4.3.3 自制的电气安全用具(移动遮拦、绝缘梯台、安全网帘等)、标志牌,其电气性能、机械性能、安全色标和规格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电气安全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4.3.4 电气安全用具要设专人管理,定置存放,绝缘用具要有专用橱柜存放,存放地点应干燥、通风、清洁无污染,任何人不得将电气安全用具移作它用。

  4.3.5 电气安全绝缘用具要定期由具备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标准和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3.6 在用的电气绝缘用具必须在检验周期内,有定期检验合格证书,操作时要使用安全防护等级相符,外观检查及性能试验良好的合格绝缘用具。

  4.4 安全标识

  4.4.1 电气设备和场地必须设置提示安全所必需的安全标识,如设备和回路的名称编号、额定参数、接地标记、危险警示标志、特殊操作类型和运行条件说明等。安全标识必须清晰醒目、容易辩认并能保持长久。

  4.4.2 电气操作移动标志牌必须采用硬质绝缘材料,标志牌的标示、色标、规格等应符合国家规定。

  4.5 特殊条件环境的电气安全要求

  4.5.1 电气设备在特殊条件环境下使用时,必须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符合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确保在特殊条件环境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安全。属于这些特殊条件、环境的有:

  a) 有爆炸危险或有易燃危险;

  b) 异常高或异常低的温度;

  c) 异常潮湿;

  d) 特殊的化学、物理或生物作用。

  4.5.2 对特殊条件环境的.电气设备应加强设备巡视检查、维修保养、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检测工作,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和违章使用。

  4.5.3 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计应根据国家(GB 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按分级标准划分爆炸、火灾场所危险区域,按危险区域的危险物质选择防暴电气的属类、等级和组别,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计、安装、验收,必须经过相关防火管理部门和安全部门的审核、批准、验收。

  4.5.4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装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防爆电器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齐全完好。

  4.5.5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的安装与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GB 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4.6 发电、供电安全要求

  4.6.1 发电、供电安全管理工作应认真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 408-91)。

  4.6.2 发电厂、变配电站、(所)必须建立有关设备挡案、技术图纸、各种指示图表、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及有关记录和制度。

  4.6.3 发电厂、变配电站(所)应建有以下记录:

  a) 抄表记录。按规定时间抄录有关电压、电流、有功和无功电能等;

  b) 值班记录。记录系统运行方式、设备检修、安全措施布置、事故处理经过、运行调度指令等。

  c) 设备缺陷纪录。记录发现缺陷的时间、内容、类别,以及消除缺陷的人员、时间等。

  d) 设备检修、试验记录。记录检修和试验时间、内容、数据及发现问题和处理经过等事项。

  4.6.4 发电厂、变配电站(所)应建有以下制度:

  a) 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b) 交接班制度;

  c) 倒闸操作票制度;

  d) 巡视检查制度;

  e) 检修工作票制度;

  f)工作器具保管制度;

  g)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h)安全保卫制度。

  4.6.5 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熟悉本站(所)的电气系统接线方式,了解主要电气设备技术规范,掌握倒闸操作、设备检修、缺陷处理、事故处理等技能。

  4.6.6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填用工作票或采用口头、电话命令;至少应有2 人在一起工作;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4.6.7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许可人和工作监护人,必须要经有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规程考试、批准、备案,电气工作票签发人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熟悉规程的电气单位领导、技术人员、班组长等人员担任。

  4.6.8 发电厂、变配电系统的电气设备、开关、线路必须按规定标有名称和编号,电气设备场所通道应保持畅通、警示标志醒目,并设有检修安全遮拦和消防器材,无人值班的变配电站(所)要加锁。

  4.7 用电安全要求

  4.7.1 用电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用电情况,遵照国家《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92)和相关的电气安全技术规范,按照集团公司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4.7.2 用电单位电工应熟知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不得随意更改电气设备、系统供电方式,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设备、线路负荷容量,不得任意改动、拆除、取消保护装置和保护元件。

  4.7.3 安装和使用电气设备必须保证安全,不得发生任何危险,所有电气设备、装置和部件,均应符合安全要求;如果在安全技术和经济利益之间发生矛盾时,应该优先考虑安全技术上的要求。

  4.7.4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以及修理应由电工进行,工作前应根据保证电气工作安全的需要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三种方式,在低压控制盘、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工作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4.7.5 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工作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将各个可能来电方面的电源全部断开(应具有明显的断开点),对可能有残留电荷的部位进行放电,验明确实无电后方可工作。必要时应在电源断开处挂设标示牌和在工作线路各相上挂接保护接地线。

  4.7.6 停送电联系应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方式,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电话联系必须互通姓名,联系内容要复颂核对无误并详细记录;严禁非指定人员代传停送电和约时停送电。

  4.7.7 电气工作前或间断工作恢复工作时,要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完好,经验电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工。

  4.7.8 当有必要不停电工作时,应在电气装置及工作区域挂设警告标志或标示牌,使用电工个体防护用品,按低压带电工作要求操作,并设专人监护。

  4.7.9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4.7.10 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措施。

  4.7.11 使用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导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PE)。

  4.7.12 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PE)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4.7.13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PE)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在使用移动式低压设备时,设备金属外壳或安装的构架应可靠接地,使用的插座应有保护接地(PE),同时装设漏电保护器。

  4.7.14 应建有临时用电管理制度,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4.7.15 自备发电装置要建立管理制度,有防止并入供电电网的隔离措施,并由专人操作。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篇3

  一、电气运行

  1、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2、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 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3、现场要备好安全应急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 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4、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检修, 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5、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 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保持完好,且每年定期检测。

  6、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 持有电工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

  7、电气作业人员上岗, 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8、变、配电所必须制定运行规程、巡回检查制度, 明确巡回检查路线,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规程制度中明确规定。

  9、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0、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 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检修安全距离要求。

  11、雷雨天气巡视室外设备时,巡视人员必须穿绝缘靴, 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12、在高压设备或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 必须由两人进行,且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监护。

  13、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 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后方可操作,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及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14、在低压配电系统中,必须正确选择、安装、使用电流动作型漏电保护器,其运行管理从其规定。

  15、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

  16、除雾、除尘器电源应有自动稳压、稳流装置,使最高压略低于闪络极限电压。在短路故障和超载时,应能迅速自动切短高压并报警。

  17、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18、变压整流油箱及附属变压设备,应安装在专用单独配电间或金属网格内,每控制柜分开设置,配电间应设门开关,打开配电间门,高压自动跳闸,以利安全。

  19、高压整流油箱。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吊芯检查。但应定期进行测试检查。

  二、电气检修

  1、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并明确工作票签发人、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班成员责任。工作票必须经签发人签发,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2、原则上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 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拆下熔断器,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除专责挂牌人外,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工作完毕并经复查无误后,由工作负责人将检修情况与运行值班人员做好交接后方可摘牌送电。

  3、带电检修安全要求。

  (1)必须带电作业时应在良好的天气进行。如遇雷、雨、雪、 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带电作业。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作业,应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2)500伏以下可按一般带电工作要求进行。500伏以上必须是受过高压带电作业专门训练经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操作时应使用专用的工具和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具,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严禁利用事故停电间隙进行检修工作。在同一线路设备上进行不同项目工作时,应分别挂停电牌。

  4、在停电线路或设备上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 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并在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工作地段线路的分支线挂接地线。

  5、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 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6、对外线杆、塔、电缆检修时,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1)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临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做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2)对于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于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采取措施,防止伤及临近电缆。

  (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杆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结束办理汇报手续。

  (6)在同杆共架的多回路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因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检修作业时,每根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7、检修变压器及油开关时禁止使用火炉、喷灯等工具, 其他部位使用明火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10千伏以下不小于1.5米;10千伏以上不小于3米。在化工区域动火作业时,应同时遵守《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8、不准随意拉设临时线路。确因需要拉临时线路的`,必须办理“临时用电申请手续”。其导线应用橡套绝缘电缆,线路应架空敷设,并采取防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米。在易燃、易爆场所拉设的临时线路、开关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规定。其它临时用电具体规定遵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9、检修场所用电,必须设置电源配电箱,不得任意拆用原来电器设备的电源。如须拆用应经生产车间和电气车间负责人批准,由电工拆接方可使用。检修用的临时配电箱、机电设备及电源开关,应坚固、严密,有防雨、水和照明设施,设专人负责,挂警示牌并加锁。

  10、临时线路、开关及电气设备,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拆除。

  11、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12、电气试验应由两人进行,并按照带电作业有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

  13、在有腐蚀、易燃、易爆等场所应采用适当的线缆及采取相应的敷设方式,禁止明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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