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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考勤管理制度_单位考勤管理制度办法

时间:2022-04-04 11:06:13 考勤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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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考勤管理制度_单位考勤管理制度办法

  为加强单位考勤,规范工作纪律,应制定规范的单位考勤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单位考勤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单位考勤管理制度_单位考勤管理制度办法

  单位考勤管理制度篇1

  为了加强管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运管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息时间

  1. 实行每周5天工作日、每日6小时工作制。 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期间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我所规定的作息时间。

  上午工作时间:8:30—11:30

  下午工作时间:14:30-15:30

  星期六、日为法定公休日。

  二、考勤制度

  运管所执行考勤签到制度,职工每日上班按时签到。次月三个工作日内各科负责人整理考勤统计,交办公室,作为职工当月出勤情况的原始记录。

  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职工的迟到、早退、旷工、加班进行考勤记录。办公室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凡抽查到有迟到、早退现象的职工,当即按照我所有关规定处理;凡抽查到科室负责人对迟到、早退现象未记录的,1次扣除负责人10元。

  (一)关于迟到、早退、旷工的规定

  为严格运管所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以职工月工资2500元为例):

  1. 迟到:

  职工应在8:30之前到岗,8:30-9:00之间到岗者视为迟到。每月迟到超过3次的,每再迟到一次扣除工资113元(即2500/22=113元)。

  2. 早退:

  即在不向科室负责人请假的情况下,下班之前提前半小时之内离开者视为早退。早退的处罚办法为扣除当月日工资。

  3. 旷工:

  没有假条又没有履行相关手续而无故未到岗者视为旷工。如无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又没按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以上又没按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一天,分别扣发此职工半日或一日工资的3倍。当月累计旷工3天,年度累计旷工30天者按规定除名。

  (二)关于事假、病假的规定

  1. 事假:

  职工如遇私事要处理,可请事假。最小记录单位为一小时。职工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要及时打电话声明,回单位后及时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

  3天以内(含3天)事假报科室负责人审批,并填写事假条;3天以上(含3天)事假除报科室负责人外,还应将假条提交所长签字后方可休假。科室负责人以上领导请事假或外出一律报所长审批。职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工资照发,超过此期限扣发超假期间日工资(如超1天,扣1天日工资)。

  2. 病假:

  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应请病假。最小记录单位为半天,3天以内(含3天) 病假只须填写单位请假条,向科室负责人报批。3天以上(含3天) 病假应提供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并通知所长,否则按事假处理。

  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因病休假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者,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

  职工不得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病假,一经发现,我所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关于其它假别

  1、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异地奔丧的,可以酌情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2、探亲假 假期与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期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 工作满一年已婚在职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工作满一年已婚在职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给予婚假7天,如符合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以上初婚的晚婚条件,则增加奖励7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节假日。

  4、生育假 女职工的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晚育的增加奖励假1个月(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经女职工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奖励费(独生子女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发给5-10元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止,夫妻双方单位按本单位标准,各发50%。

  5、工伤假 因公受伤,休假视为上班。

  6、路程假 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给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7、年度假 工龄1至10年休假5天;10至20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休假15天。年假以每年3月1日到次年3月1日前有效。

  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因工作需要,经运管所领导批准可以分两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8、假期计算 职工休假包括公休日在内;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期间如有国家相关假期政策的调整则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四)关于加班

  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报酬;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单位考勤管理制度篇2

  为严肃考勤纪律,强化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及古委办发〔2005〕4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工作人员,包括全体干部(含借用人员)、职工、临时工。希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一、考勤纪律

  (一)街道机关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考勤制度,自觉遵守考勤纪律,忠于职守,认真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街道机关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准时上班、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三)一般干部职工外出公干或下乡工作,事前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并在去向单上注明公务事由、地点和时间,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确因公务原因当日无法履行签到签退的,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可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考勤手续。

  (四)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公干或下乡工作,事前须报书记或主任同意,事毕及时报告反馈。

  二、请假纪律

  (一)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修养的,需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主治医生诊断,出具证明书,按规定程序申请病、伤假,门诊患者每次病假一般不超过7天。

  (二)工作人员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从严控制,一年累计事假不超过8天,如有超过,以古政办〔2008〕118号和古委办〔2005〕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人员离岗休假、或因事、因病等原因无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办理的,应在事后2天内及时补办。

  (四)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规定不扣工资的情形,不享受年休假,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以古政办〔2008〕118号为准。

  (五)工作人员请假基本程序是:

  1、本人填写《请假申请表》。

  2、按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报经领导审批。

  ①股级及以下的工作人员,请假1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以下(含3天)的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主任签批;1天以上5天以下(含5天)的由分管领导、主任签字后报书记签批;请假5天以上的,由单位主要领导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若遇干部、职工有特殊情况需要请病事假较长时间者,需由街道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②副科级以上的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办法按古委办〔2012〕27号文件执行。

  3、经批准的《请假申请表》由单位考勤管理部门归档。

  4、工作人员假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做好考勤。

  (六)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古委办〔2005〕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具体措施

  (一)全体机关干部、职工正常上班时间实行签到、签退,正常上班时间后15-60分钟签到算迟到,正常下班时间提前15-60分钟内离岗算早退,1小时以后上岗或超过1小时离岗视为请事假半天。一天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1.5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签到签退中发现代签的,代签人与被签人一律一次按旷工1天处理。

  (二)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8次以下,年底个人绩效考评总分一次扣0.3分;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8次(含8次)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1天,年底个人绩效考评总分扣1分,同时予以诫勉教育,一年内两次诫勉教育的予以效能告诫,当年年度考核及个人绩效考评不能评为优秀。

  (三)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30次以上的或无故旷工3天的,年底个人绩效考评总分扣5分,同时予以效能告诫,当年可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个人绩效考评不能评为良好。

  (四)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50次或无故旷工超过5天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个人绩效考评评定为较差,取消享受相关奖励待遇,不发放绩效奖金。

  (五)在应急情况另有通知工作人员必须立即到岗到位。无故不到岗到位者按旷工1天处理,如因人员不在岗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六)工作人员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按相关规定上报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处理。

  (七)实行不定时查岗制度,查岗时发现脱岗一次的视为旷工半天处理,发现上班时间玩游戏一次的进行书面检讨,两次的予以诫勉教育,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若在上级效能部门明察暗访或督查中发现脱岗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相应的效能问责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八)街道全体干部、职工应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以党政办电话通知为准,一个月内无法联系达3次以上(含3次)的按旷工1天处理。

  四、组织实施

  (一)街道机关、科室负责人,要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考勤工作,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考勤签到签退分四片进行,第一片为班子成员由纪工委负责实施;第二片为计生工作人员由计生办负责实施;第三片为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实施;第四片为扣除第一、二、三片的工作人员由党政办负责实施。每片每周向党政办汇总一次考勤情况,每月5日党政办工作人员做好考勤情况统计并将迟到、早退、旷工予以张贴通报,通报结果报分管领导处存档,作为年度考核及个人绩效考评评定依据。

  在每月的考勤情况通报中,排名处于倒数后三名的干部、职工由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排名连续三个月处于倒数后三名的干部、职工由纪工委进行诫勉谈话。

  (三)街道机关效能投诉分中心设立举报电话:3882993,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

  (四)考勤情况作为干部、职工评优评先,年底绩效考评、绩效工资发放与第二年干部队伍优化组合的重要依据。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通知由城东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单位考勤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加大治懒治散力度,进一步完善考勤考核制度,规范请销假程序,明确假期待遇,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各项工作高效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请假类别、期限和有关待遇

  第二条 工作人员享有的假期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及节日假等。

  第三条 事假。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事假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或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第四条 病假。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的标准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

  精神病患者,有3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和组织批准,在养病期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试用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或试用期应相应延长。

  第五条 婚假。工作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请婚假1-3天,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另增加婚假12天。如一方在外地而前往结婚者,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六条 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请丧假,期限1-3天;若往外地奔丧的,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七条 产假。工作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凭准生证可请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正常婚龄生育(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2胎的,给产假9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180天,男方照顾假7-10天。

  3、流产或施行节育手术的,可按规定享受休假,即怀孕不满4个月人工流产的产假15-30天;怀孕满4个月人工流产的产假42天;女性输卵管结扎(刀扎)的休假21天;上节育环的休假3天。

  第八条 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的,可按规定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原则上不超过三段,且不跨年度安排。国家法定休假日(含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本款第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

  第九条 探亲假。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不在一起,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工作人员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探亲假期间标准工资照发。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工作人员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工作人员在当年因其他原因(如因病在家休养等)已与配偶团聚累计30天以上的,未婚工作人员已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2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第十条 节日假。工作人员的节日假按《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执行。

  第三章 请假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1、请病假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2、请假超过15天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3、因病或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来电请假,经批准后生效。返回工作岗位后应补办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5、请假期满应向批准部门销假,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6、科级干部请销假程序按《晋江市科级以上干部请销假暂行规定》(晋委发[2006]3号)执行。

  第四章 迟到、早退和旷工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超过上班时间到达视为迟到,提前下班为早退。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工半天计算。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位工作的;

  4、在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5、其他应当按旷工处理的。

  第五章 考勤处理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考勤方法可采用指纹签到或签名签到等方式。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不遵守考勤制度的,由单位根据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经营、生产和金融等其它职业活动。否则,取消病假,并停发病假期间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全年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或病假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减发的工资由各单位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再由财政(财务)部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见附件1)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旷工的,应扣发工资参照事假标准和办法,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九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当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一条 当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天(含),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4天(含),以及多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第二十二条 当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4天(含),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8天(含)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人员、机关工勤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长期在编不在岗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及时给予清理清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请销假制度,切实加强机关考勤管理,认真做好考勤、各类假期的登记和汇总统计工作。各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公示上个月缺勤情况,缺勤情况应按季度汇总,并于每季度第一周内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见附件2)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自我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考勤管理制度。未能按规定进行考勤管理、监督、检查的,或对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隐瞒不报、不处理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未能及时报送考勤情况的,组织人事部门不受理当年年度考核和奖励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领导干部应率先垂范,带头参加考勤、带头执行请销假制度、带头遵守纪律,切实发挥带头表率作用。

  第二十八条 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严格病历证明管理,明确工作责任,严肃执行纪律。对于提供虚假病历证明或者在病历中随意夸大病因、不据实建议休息时间的,将追究当事医生和分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机关效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牵头对全市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检查。发现问题的,根据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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