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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财务管理制度_最新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时间:2022-04-05 23:32:29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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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财务管理制度_最新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为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应制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最新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最新财务管理制度_最新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最新财务管理制度篇1

  为切实加强社区财务管理,保证社区经济工作的健康、正常运行,经社区研究决定,特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社区主要负责人是本社区经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社区的经济管理、资产管理及财务管理工作。

  二、配备财会人员,统一管理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实行出纳报帐、社区财务由街道财政中心代理管帐。财务实行先由社区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最后由社区主要领导审定的内控机制。

  三、社区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收支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所有收支必须入账管理,认真填写各类报表,建立健全账簿,以全面、准确、完整的反映社区经济活动情况。

  四、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区的一切收入必须统一使用专用票据,由会计负责票据的领取、缴销。社区发生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银行,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社区财务负责人批准同意,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妥善保管并于次日及时缴存。社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挪用、坐支,更不得设立帐外帐。

  五、严格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社区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社区的'水电费、电话费、网络使用费、办公用品购买、卫生工具以及社区活动费等。除水电费、电话费、网络使用费以外,单项费用500元以上的日常公用经费必须经社区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开支。对固定资产配置、大型修缮等资本性支出和工程项目必须出具书面报告,在报请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或实施)。

  六、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等规定,符合有关财务费用支出标准,取得合法的凭证。支出凭证必须符合财务规范要求,注明报支事由,由经办人、证明人、社区财务负责人、街道分管领导三人以上签字方可报销,禁止使用白条入帐。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项目,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支付或报销。

  七、个人原则上不得借款,特殊原因由社区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写明借款原因及归还时间,由财务人员负责催结;如发生无审批借款,按出纳短款处理。

  八、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严防集体资产的流失。社区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台帐管理制度,集体资产台帐必须按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分别设立,资产经营变动情况必须与该资产的经营合同或协议相平行;集体资产相关权属证明,必须确定专人统一保管,不得用于借贷抵押。

  九、社区在季度末15日内在政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季度详细的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对重大财务事项予以说明,以落实社区的“民主监督,群众理财”的管理机制。

  最新财务管理制度篇2

  一、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属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主要包括市中心医院、人民医院、白碱滩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卫生院等。

  二、各医院必须认真执行财政部、卫生部1998年11月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原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医院应做好财务制度转换和会计科目的衔接工作。凡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的,应按财政部门有关电算化的规定和要求实施。

  三、编制医院财务预算,整体反映财务状况。

  1、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项或定额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可根据各级医院不同的特点和业务收支以及财力可能确定。医院的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要逐步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预算。

  2、医疗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财政部门汇总、审核、核定。医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如有大的调整,须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3、医院要正确处理维持和发展、消费和积累的关系,进一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投资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医疗卫生机构的新建、改扩建的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按分级管理的要求,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员会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纳入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范围。

  对医院用自有资金安排的维修及设备购置项目,需报财政部门批准,其中对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需由卫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配置意见,按照政府采购目录限额规定参加政府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费用可在“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中列支。凡涉及个人消费资金、专用基金的调整,均需报财政部门审批。

  4、医院应按照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向财政部门提供准确可信的会计信息报告和详细的财务分析。

  四、收入的管理

  1、医院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废品变价收入、不受用途限制的捐赠和对外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2、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医院的费用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门诊、住院的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3、医院的药品收入、医疗收入分开核算。医院在严格界定各项业务收入性质的基础上,分别将各项业务收入计入药品收入和医疗收入中。

  4、在执行医院财务制度时,医院应将体检收入及与医疗收入内容相关的业务收入纳入医疗收入科目核算。年终,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按体检收入的40%提取福利基金。

  五、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1、医院的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财政专项支出(即财政专项补助支出)。

  2、医院实行成本核算,包括医疗成本核算和药品成本核算。成本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即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可以直接计入医疗支出或药品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科室和药品部门开支的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办公费、业务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修缮费、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辅助科室中能明确为医疗或药品服务的科室或班组的费用支出,如一般医院的营养食堂、洗衣房等的支出,基本上是为医疗业务服务的,可直接计入医疗支出。

  提取的修购基金应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分别计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

  间接费用即不能直接计入医疗支出或药品支出的管理费用,包括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和后勤部门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职工教育费、咨询诉讼费、坏账准备、科研费、报刊杂志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利息支出、银行手续费、汇兑损益等。

  间接费用按医疗和药品部门的人员比例进行分摊,并按支出明细项目逐项进行分配。

  3、医院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益的书面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六、结余及其分配

  1、医院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分别计算。

  业务收支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中经常性补助+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

  药品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财政专项补助结余=财政专项补助上年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中专项补助-财政专项支出

  2、年末业务收支结余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保留待分配结余;为正数的'按规定提取不超过40%职工福利基金,记入专用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财政专项补助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七、流动资产的管理

  1、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库存物资、药品等。

  2、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3、医院每年应按年度末的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余额计提坏账准备金。提取的比例为:三级医院5%,二级医院4%,一级医院3%。对期限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应作为坏账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

  4、医院药品按零售价进行核算,其实际购进价与零售价的差额为进销差价。月末按当月药品销售额和药品综合加成率(或综合差价率)计算药品销售成本。

  药品必须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自制药品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行成本核算。

  八、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业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医院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2、医院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人、使用部门应指定人员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即:财会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财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账)。

  3、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出租、转让、报废等,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和权限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4、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的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详见附件:医院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提取年限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大型修缮。

  九、无形资产及开办费管理

  1、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且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计价,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资料或同类无形资产估价计价;商誉除合作外,不得作价入账。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没有规定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转让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其他收入。医院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摊余价值),应计入其他支出。

  2、开办费指医院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开办费从医院开业的下一个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十、对外投资管理

  1、对外投资指医院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或院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投资和购买国家债券。

  对外投资按照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投资回收期一年以上的为长期投资,不足一年的为短期投资。

  2、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要按报批程序进行审批,原则上政府不提倡医疗单位对外投资。

  3、医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事业基金。

  医院认购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价。

  4、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收回的对外投资与投资账户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其他收入。

  十一、负债的管理

  1、医院负债指医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医疗预收款、预提费用和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超收款等。

  长期负债是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2、医院实行住院病人预交金制度。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3、医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还的负债,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计入其他收入。

  十二、净资产管理

  医院净资产指医院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

  1、事业基金,即未限定用途的基金。包括滚存结余资金、主办单位以国有资产形式投入医院未限定专门用途的资金、资产评估增值等转入形成的基金。

  2、固定基金,即单位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其主要来源于国家基建拨款、专项经费拨款,单位事业基金和专项基金。

  3、专用基金,即医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修购基金,即医院按固定资产一定比率提取的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大型修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即医院按规定提取的和结余分配形成的用于职工福利的资金。

  其他基金,即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设置的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其他专用资金。

  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专项基金使用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转入固定基金。

  4、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即需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未完工项目的财政专项补助。

  5、待分配结余,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十三、本管理自制订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最新财务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块管理”的体制。“统一领导”即是校长直接负责,计财处对全校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分块管理”就是明确校内各业务单位权责关系,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财权。实行“统一领导,分块管理”的管理体制,就是要实现“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管理目标,做到宏观控制,微观搞活。实行“统一领导、分块管理”的管理体制的主要措施,就是切实建立“收支两条线”的核算体制;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严肃财经纪律。

  第四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即以建立校长为首的财务领导体制和经济责任体系,逐步完善各个层次的各级经济责任体系。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领导学校财务工作。

  第五条学校设置计财处作为学校唯一的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业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按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提供会计报表。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经费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可能财力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七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逐步实行预算额度管理。各系、部、处、室如计划组织大型活动,需提前一个季度于季度末20日前报欲开支数额,由计财处汇总后向财政部门申请用款额度。

  第八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校经费预算根据可能财力参照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进行编制。在编制时要区别情况制定各项经费的预算定额,使学校经费预算有据可依,防止预算编制的随意性,作到预算安排公正、合理、切合实际。各部门的创收收入及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其收入纳入学校收入预算,支出部分根据使用比例列入学校支出预算项目。

  第九条 预算编制及审批程序。经费预算由计财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执行。同时学校将预算方案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果学校收入增加,计财处应及时调整收入预算,但在相应增加支出预算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及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它收入等。

  第十二条各项收入在入账时必须按照资金来源性质及会计科目核算范围记入有关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第十三条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

  第十四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五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现行的财务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应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必须按照支出用途列入有关支出科目,确保各项支出的真实、合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支出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七条对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以及学校自行安排的大额费用,应当按照要求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并定期检查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部门应向计财处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五章 资产及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九条 对于流动资产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各项资金的安全;应当制定各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办法,对各项“应收及暂付款”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条 学校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出、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审批权限:固定资产单件单价在一千元以下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置;单件单价在一千元以上(含一千元)一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进行处置;单件单价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一次性成批处置固定资产,单件价值虽低于一万元,但总价值超过三万元的,须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财政部门统一处置的,全部上缴财政实物库;经批准由学校统一处置的,其变价收入一般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维修。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等。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其转让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

  第二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严格按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确保各项基金足额提取、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制订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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