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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

时间:2022-01-30 12:12:19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范本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1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令、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对重大项目工程安装、检修时,要编制安全技术操作措施、计划,并严格贯彻执行。

  三、公司定期组织全面、系统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四、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公司要坚持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做好记录,督促各单位落实整改。

  六、坚持搞好安全培训制度,职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七、对重大危险源的工作场所,要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做好预案演练。

  八、生产现场要经常清扫,保持清洁,各种物件摆放要整齐有序。

  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2

  1、生产化妆品xx车间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换衣、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2、进入化妆品xx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无钮扣,无口袋)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外露;工作服和工作帽必须保持清洁且每天必须更换了。

  3、不得将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和饰品(如手表,首饰等)带入车间。

  4、进入车间应洗手消毒,工作过程中按规程洗手;车间内严禁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和生产无关的杂物。

  5、车间内严禁饮食、吸烟和随地吐痰。

  6、未经允许非加工人员不得进入加工车间;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必须达到加工人员的要求后方可进入。

  7、新参加工作的生产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8、车间生产人员和进入车间的其他有关人员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洗手:

  (1)开始工作之前;

  (2)上厕所以后;

  (3)处理被污染的原材料之后;

  (4)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之后;

  (5)在从事操作期间也应勤洗手。

  9、生产车间内接触半成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缝隙。车间内禁止使用一切竹木工器具和容器。

  10、在工作前后及工作中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洁、消毒。所用的清洁消毒方法应有效又不影响料体的卫生。用化学方法进行消毒时,检查消毒剂的配制记录及使用条件,连续使用的消毒剂,定期检查其浓度。用热水消毒时,水温应达到80℃以上。

  11、加工操作台、机械设备、工器具应经常清洗,不得有锈蚀,并保持清洁,经消毒处理后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必须再用饮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物后方可接触产品。

  12、生产车间和其它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除,并及时清理出厂,废弃物存放的容器及场地应及时清洗消毒。

  13、车间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须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14、同一生产现场内不得同时生产两种类别的产品,也不得同时加工影响车间卫生或产品质量的.副产品。

  15、车间内只能存放有少量即将使用的空罐。空罐只能装填产品,任何时候不能盛放有其他物品,以免误入生产线造成质量事故。清洗车间时,必须移开或遮蔽好生产线上的空罐,以免沾污。

  16、每天工作结束后(或必要时),必须彻底清洗加工场地的地面、墙壁、排水沟,必要时进行消毒。

  17、生产车间和其他有关工作场地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地面不得出现大规模的积水现象,生产中的废弃物应随时清理和清除。

  18、车间内的更衣室、工间休息室等公共场所,应经常整理和清扫,及时进行消毒,以保持其清洁。

  19、生产车间周围应定期或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以防止害虫滋生,车间使用杀虫剂时,不得污染化妆品,并尽量避免污染设备,工器具和容器,使用杀虫剂后应彻底清洗干净,除去残留药剂。

  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3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公司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存在安全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见谈话。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约谈:

  (一)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二)发生重伤事故的,频繁发生轻伤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问题较多,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的;

  (四)发生对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的其它情形。

  发生(一)(二)(四)情形的,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约谈对象约谈。发生(三)情形的,由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与约谈对象约谈。

  第四条、约谈对象

  (一)发生事故或存在问题的项目经理、分包单位负责人;

  (二)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五条、约谈前,公司向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被约谈单位按照约谈通知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内容包括:约谈事项基本情况、经过、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采取的.措施,安全生产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等。

  第六条、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约谈单位负责人对事故的情况或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内容包括:原因及处理经过,目前存在的问题,应吸取的教训和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形成书面约谈记录。

  第七条、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质安部写出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报告。

  第八条、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仍不采取改进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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