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合同

时间:2022-02-06 18:36:09 合同与试用 我要投稿

试用期合同范文合集七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试用期合同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试用期合同范文合集七篇

试用期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家庭住址:

  为了便于甲方投资经营的芦山县科龙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农产品销售点能够顺利运营,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作为该店的营业员,根据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条款如下,以共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自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即终止执行。因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续订。

  二、工作岗位

  经双方协商,乙方在协议期内于甲方经营的`芦山县科龙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农产品销售点内从事营业员工作。

  三、工作时间

  1、上班时间 夏季早班:早上7.00-13.00,晚班:13.00-19.00。 冬季早班:早上7.30-13.00,晚班:13.00-19.30。

  乙方每月休假2天,时间由本人定,但需提前告知甲方,且店铺人员不能同时休息。

  2、国家节假日正常上班。

  四、协议报酬

  1、试用期工资为1300元/月,社保补助 500元/月。试用期间乙方没有任何福利和待遇。工作时间不满一周不计发任何工资;满一周又不满一个月,工资以30元/天计算。

  五、协议纪律

  1、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员工如毁损或遗失店铺货物的,依市场价格予以赔偿甲方;

  3、盘点少货的,由乙方按照丢失货品的卖价的8折赔偿给甲方;

  4、员工不得私自销售与本店无关的任何产品,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5、员工不得低于标价或高于标价销售店内产品,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6、员工须做好每次销售记录,做到日清日结,并自觉接受甲方监督;如乙方有账目差错,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若发现乙方x污挪用销售款的,按x污挪用的10倍赔偿甲方,并解除协议。

  7、乙方与客户结算时,注意查验客户钱币真伪,一旦收到假币,乙方须承担100%的损失;

  8、乙方必须加强防火防盗安全意识,杜绝一切安全隐患。不得使用电磁炉、电烤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切记做到人离电关,火熄气关,保障自身及其客户安全;

  9、乙方保证店铺必要的经营、生活用电,杜绝浪费。

  10、乙方须每日做好店铺的清洁整理工作,保持展柜、橱窗、货物、卫生间的干净卫生;

  六、其他

  1、试用期间,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按制度进行处罚。

  2、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双方已读懂并接受上述条款的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甲方:__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_(签字)

  电话:电话:

  日期: 日期:

试用期合同 篇2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作用是什么

  劳动合同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劳动力,增强企业活力,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劳动权是劳动者获得职业的权利。它是劳动者生存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

  2、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法律形式。

  它可以将国家规定的客观劳动权变为劳动者的主观劳动权。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权的实现,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

  3、劳动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也会产生矛盾,发生劳动争议。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他们正确地行使权利,严格地履行义务。这样,就可以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

  4、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招收录用劳动者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并且通过与劳动者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专长,做到人尽其才,合理使用劳动力。用人单位享有依法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自主权,劳动者能进能出,可以促进劳动力流动,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必须遵守其所在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有利于巩固劳动纪律。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只要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就能调动广大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二、试用期内一定要签合同吗

  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做法适得其反。

  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而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要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试用期合同 篇3

  699万,庞大的高校毕业生数据!38%,截至今年3月的本科生签约率……即便遭遇了“史上最差就业季”,也不要放弃寻找理想工作的心,更不要因此就马虎签约!近日,网上一则“求职防骗守则”成为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们关注最高的微博之一,职场人士最易在薪水问题上和签订劳动合同时,遭遇到企业的种种“花样”,“入职陷阱”有哪些,当心千万别掉进去哟!

  问:试用期,公司说多久就是多久?

  答:错。试用期长短主要取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区就业局相关负责人称,如果试用期≤1个月,那么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如果试用期≤2个月,那么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如果试用期≤6个月,那么劳动合同≥3年或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或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那么试用期则不成立。

  问:试用期内被调整工作岗位,是不是得重新算?

  答:不用。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上已确定,不能重新设立试用期。调整岗位后或部门后,只要继续履行剩余试用期即可。即使双方协商依法变更试用期长短,也不用重新计算。

  问:试用期工资,企业可以随便给吗?

  答: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需≥80%本单位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需≥80%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但必须≥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求职小课堂>

  第一课:试用期不是公司说了算

  又到毕业季,看着铺天盖地对今年就业形势多么严峻的报道,周泓(化名)想到了她刚毕业时候的情景。

  周泓的第一份工作是杂志编辑,准确来说是杂志社编辑+助理+主任+清洁工。刚应聘时,公司负责人说只要把文章写好,其他啥事不用管。不到一个月,每天大会小会不断,讨论的重点是如何健全公司用人制度。周泓当时想,制度都没健全还敢开公司?

  “半个月就过了试用期,我还是领了一个月试用期工资。”周泓说,试用期过了之后却一直拿试用工资,一人身兼数职不说,还要应酬当公关,也没说签合同的事。

  由于始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负责人说,因为人才流动性大,所以五险一金的缴纳,公司将通过返现金的方式,与单位员工每月工资一并发放,但每月要扣200元的“保证金”。

  周泓认为,大学生毕业的第一份工作,还是应该进入制度健全的.公司,保证自己的利益。

  故事A

  试用期每月只有300元补贴

  王苏(化名)去年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大四下学期,她进入某知名网站重庆频道实习。刚到单位时,优美的办公环境、轻松和谐的氛围都让她觉得工作很愉快。三个月后,王苏以优异的实习成绩顺利进入试用期,然而公司告诉她试用期没有工资,每月只有300元补贴。

  “当时觉得自己能直接进入试用期已经很幸运了,根本没想过钱的事情。”王苏说,那时候还没毕业,公司说拿到毕业证就签合同。王苏到现在才知道这其实是不符合规矩的。

  毕业后,王苏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转正后底薪1200元,还有绩效工资。但王苏作为办公室人员,不出去拉业务,根本没有提成的机会。第一个月扣掉五险后,王苏实际拿在手里的工资只有780元。

  “第一个月工资真是让人永生难忘。”王苏说,血淋淋的现实伤害了她的自尊,她说任何一个正常人第一次拿到工资,看到那个数目都会觉得心寒,自己似乎就值那个价。“钱握在手里,眼泪和话却只能卡在喉咙里。”王苏说。

  故事B

  离职要扣1000元补社保差价

  已经工作一年的龚敏(化名)最近有点烦,与单位签的劳动合同写的试用期1个月,可当初面试的人跟她说的是1—3个月,根据个人能力决定何时转正,签订合同为1年。龚敏心想:“根据个人能力决定何时转正”这尺度也未免太大了吧!”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龚敏都不记得合同上写的是什么了,自己到底是什么岗位。“反正是听上级安排,什么事儿都在做。”

  关于公司福利,龚敏说,刚进公司的时候基本没有,比如餐补、通讯补贴和交通补贴等等,公司解释因为福利制度正在建设,因此暂时没有补贴。直到今年5月,公司才基本明确了福利制度,虽然福利也不是很好,但她觉得有总比没有好。

  而最让她不解的是,龚敏常看到有离职员工问公司负责人为何离职时要扣1000元?而公司解释称,这是因为平时公司员工在缴纳社保金时没有交够,还有一些差价需要补上,因此员工离职时都要被扣1000元钱。

  一年内离职被扣20xx元保证金

  去年,周慧(化名)去一家私人电脑器材销售店应聘,当时应聘的职位是库管员。周慧说,当时老板承诺工资是每月1200元,只买了失业保险,签订一年劳动合同,但是每个月要交100元“保证金”。如果一年期间突然离职,“保证金”作罚金;如果干满一年,将退还1200元“保证金”。

  周慧说,她当时只打算把这份工作当一个过渡,随时找好工作就会走人。公司提出这个条件后,她虽然心里觉得很不公平甚至无法接受,但最终也没有多作争辩。

  而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回到老家教书的胡佩(化名)在“保证金”问题上则更加无语。老家的学校在未签订任何合同的前提下,无任何通知就每月扣500元的“保证金”,要扣4个月,不满一年离职的还不予退还。这一规定让很多刚进校工作的老师们不理解,如此留住师资的方法是不是太霸道了?

  不到一年,胡佩决定离开学校,那20xx元“保证金”打了水漂,与她同时离校的另一名老师想找校长理论,而该校副校长却说“干不满一年还想把钱要回去?”

  问:哪些收入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答:区就业局相关负责人称,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加班工资;中、夜班津贴和各种岗位津贴;法律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都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问:可以随时离职吗?

  答:从公司离职,应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通知,尽量留出足够的工作交接时间。

试用期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经双方平等协商,现就试用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岗位(工种)为: ,在试用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二、在试用期间,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制度,并根据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甲方按月发放。加班工资按 /小时计算。

  四、乙方在试用期内,考勤均由甲方按实际出勤状况和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五、乙方在试用期内,除工资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试用期工资内。

  六、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30日前发放,若工资发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结合工厂实际情况逐日顺延发放。

  七、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否则,将根据公司制度,由厂部按制度论处。

  八、乙方如在报到后的第一月内提出辞职甲方将扣除招聘、培训费用共 后,按实际数额发放报酬。

  九、在试用期内,甲方如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现乙方应聘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雇,工资按乙方实际考勤(或计件工资总额),依据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关内容(条款)结算。

  十、在试用期内,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管理规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试用并予以解雇。乙方应对造成的结果予以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在试用期内,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十二、试用期满或试用期内工作突出并经考核合格者,将在当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 将予以解雇或延长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见公司用工制度)。延长期内仍不合格者,公司应予以辞退处理。

  十三、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知晓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项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十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 乙方: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法规定不可以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可以用做正式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条款。

试用期合同 篇5

  并非人人都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次数、报酬、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规范上结束了长期以来用人单位以试用之名行廉价用工、任意解聘之实的局面。但是,对于确实需要一定期限来考察劳动者是否胜任岗位的用人单位,试用期仍然是帮助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全面考察,淘汰不合要求的应聘者的一道保护屏障。避免了企业在面试、笔试等有限的手段和时间里匆忙选择。不过,试用期不是对每个人都适用的,当企业聘用以下人员时,就不能约定试用期。

  (1)已经过本企业试用期的员工不能再次安排试用期。

  已经过本企业试用期的员工,无论是续签、重签劳动合同,还是转岗、换岗、升职,甚而以各种原因离开本企业后再次加入,只要是同一个人,同一家企业,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2)形式上是本企业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而实质上工龄在法律上被认定连续的劳动者不能再次安排试用期。

  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的待遇。各个地方政府也大多有类似的规定。

  因此,退伍兵的就业安置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但是,退伍军人的就业安置政策是专门针对城镇户口的退伍军人在由政府安置工作时制定,而农村退伍军人适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的规定,不适用就业安置政策。

  (4)其他不适用试用期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这些是原来的法律没有的规定。+

【操作要诀】

  第一,坚守“试用一次”。

  且口使员工的`岗位发生跨度极大的变化,只要是已经符合转正条件,即所谓的正式员工,用人单位都不能再次设置试用期。

  第二,以调岗和考核加强“正式”期限之内的“试用”约束。

  应对如本案例这类情形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其次,按照新岗位的职位要求和考核标准来约束员工,当员工考核不合格时,可以对其调岗或培训。当员工再次出现不符合职位要求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不在试用期内,也可以以此手段达到强化考核、灵活进出的目的。

试用期合同 篇6

  试用期没签合同辞职

  :我和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上面试用期写的三个月,试用期内我想辞职,口头和老总说了,他不同意,如果这样的话就不能办正常的离职手续,我是否要提前几天书面通知?如果我直接离开有影响吗?还有就是当时签的劳动合同2份,我手上没有,全部在公司,这合法吗?合同是否有效?

  :提前三天即可。劳动合同有效,但是操作不太规范。

  试用期没签合同辞职相关案例:

  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某食品有限公司决定招用陈女士。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陈女士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5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陈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只能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陈女士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于是进行了举报。

  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责令该食品有限公司立即纠正签订试用合同的违法行为。食品有限公司三日内纠正了违法行为,与新招用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评析:签订试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 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不了解,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是违反《劳动法》的。

  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今年初,贺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其中试用期两个月。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人事主管与生产主管对贺先生进行考核发现,贺先生生产的产品不合规定要求。于是,公司决定以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贺先生的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将决定与贺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了公司工会,工会予以准许。随后,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与贺先生,其中载明:由于贺先生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决定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其后,贺先生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案件审理中,贺先生诉称,试用期间公司从未对他的工作提出意见,且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时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辩称,试用期最后一天,贺先生未能通过工作考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在试用期间对贺先生考核,并证明贺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公司提供“考核结论单”,上面载明了对贺先生从事工作的考核指标,且有生产主管和人事主管签字。但贺先生对该“考核结论单”不认可,称从来没有见过,是公司事后补做的。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贺先生的主张,理由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公司在试用期后与贺先生解约,已超过试用期,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合同。

  ■维权提醒■

  劳动者:走出“试用期内权利无保障”误区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存续的一个正常阶段,在此期间,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均与在劳动合同期一样,受到法律保障。就解除权而言,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相比劳动合同期内提前三十日的义务,自由度大幅增加,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试用期可以看作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考察期。现实的问题在于,广大劳动者更容易相信,试用期亦是用人单位对自己的考察期,因而,往往试用期被随意解雇,劳动者却愿意欣然接受,甚至单位有不为之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也不去追究。在此,提醒劳动者:要了解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但知晓自己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各项权益,还应掌握自己在试用期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多问一些“为什么? ”,学会让用人单位以事实、证据“说话”等。

  ■律师解析■

  关于试用期的定性

  用工实践中,可能有些人认为,所谓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相互考察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均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个错误认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须遵循解除预先通知期,即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须在试用期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合同需证明员工不合格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如果不符合这个前提条件,那么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从另一方面考虑,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试用期满是否转正问题并无批准权,换句话说,当试用期履行届满后,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办理转正手续,劳动者均已进入正式录用期,既然已处于劳动合同期,解除依据当须依照劳动合同期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办理。

  因此,本案中由于公司向贺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在试用期之后,亦即贺先生进入正式录用期之后,因而公司无权再以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已处于劳动合同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

  证明需在试用期内开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即便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会被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决撤销。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作出劳动合同解除处理应具备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订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如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思想品德、技术业务水平、户籍关系等);

  2、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4、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劳动者试用期内。

  以上四个要件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定要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评价,并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合同决定。

  本案中,公司仅提供了一份“考核结论单”,且上面仅有公司相关人员的签字,而没有贺先生的签字,不足以让劳动仲裁员信服这份“考核结论单”是当时对贺先生试用期工作的评价,而不是用人单位事后补做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须继续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

试用期合同 篇7

  试用期应该有多长

  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我国《劳动合同法》将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分别做了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现在一些用人单位普遍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签订的却是一两年的劳动合同,显然不符合立法的规定。

  试用期未签订合同是否合法

  员工在试用期未签订合同是否合法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其实,用人单位在事实上雇用员工时就产生劳动关系,就应当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限规定的,那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期限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来办理。

  试用期被无故辞退

  那么,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无原因地辞退劳动者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既然试用期应当被纳入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便未签订合同,若要辞退也必须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参考《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限内只有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非随意提出一个理由即可提出辞退。所以,如果用人单位要进行辞退则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不过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辞职,则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可见,有的用人单位以为只要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不受劳动法的约束,在辞退劳动者时较为便利,并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从以上的分析来看,这样的做法显然已属违法,若你处于试用期又未签合同的,即有充分的理由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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